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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大同市云岡區法院審結一起“法輪功”邪教案件

            作者:董夏 · 2023-10-12 來源:中國反邪教網

            2023年4月27日,山西省大同市云岡區人民法院一審依法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劉某英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被告人劉某英,女,1955年生,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無業。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8月10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劉某英伙同胡某(另案處理)駕駛一輛白色踏板摩托車來到山西省廣靈縣宜興屯堡村,在村內發放“法輪功”非法宣傳物品,并在村內道路兩旁張貼宣傳“法輪功”的字條,被村民看到后盤問,二人立即驅車離開該村,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從被告人劉某英身上查獲多件未來得及發放的“法輪功”宣傳品,其中有U盤2個、內存卡4張。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劉某英家中查獲多件“法輪功”違禁品,其中光盤 24張、內存卡1張。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英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法輪功”邪教宣傳品,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劉某英持有的邪教宣傳品尚未傳播,系犯罪預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第一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后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第五條  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或者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查獲,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有關標準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邪教宣傳品是行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處

            理;

            (二)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尚未傳播的,以犯罪預備處理;

            (三)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傳播過程中被查獲的,以犯罪未遂處理;

            (四)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部分已經傳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處理,對于沒有傳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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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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